大公司「只會」以一種方法來買下另一家性質類似的小公司,那就是用五年的獎勵分配款協議來把你綁住。
在大公司裡,你要對中階主管負責,而且他們既定的規矩和程序很多。
假如你達不到目標,他們就沒有義務付你任何一毛錢,最後你拿到的就只是在簽署協議時的那筆小錢,但要承擔所有的風險,且無法掌握最終結局。
必須把事業打造成「沒有創辦人也能生存下去」,唯有這個辦法才能既把公司賣掉,又能一走了之。
這邊對創業者來說是第一個難關,該怎麼把自己從公司抽離,其實並不容易。
並且必須向買主證明,你的公司「有營收主軸,能夠帶來經常性營收」;同時,必須算出需要多少業務代表來創造這個營收主軸,以及有多少家公司是你的目標市場。
有經常性營收的公司,代表已經有標準化的產品或服務,而且已經制定出一套可複製的銷售方式;當走到這一步時,以台灣中小企業主的心態來說,應該會想要持續經營,而非選擇出售公司。
但弔詭的是如果沒有「經常性營收」的公司,基本上也很難找到買家,這就會變成「想賣的人賣不掉,想買的人買不到」;說到底還是創業時的心態問題,大多數的創業者應該很少想過自己最後的出場方式。
收購者不僅想知道你的事業會變得多大,還想知道你擁有可以預測的銷售方程式,才得以估算出你能做成多少生意。
花點時間算一算,市場上有機會做成生意的潛在客戶有多少;要賣掉公司時,一定要有這個數字,這樣買主才能估計「商機規模」。
要證明會銷售的人不是只有你一個。
兩個業務代表永遠好過一個,業務代表多半是喜歡「競爭」的個性,所以會想辦法勝過對方。
找兩個人來可以向買主證明說,你的銷售模式運作的很順暢,而不是只靠一位優秀的業務代表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